联华配资app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构建现代化市场主体退出体系 建立全国破产信息共享平台
发布日期:2025-03-10 22:00    点击次数:52

联华配资app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构建现代化市场主体退出体系 建立全国破产信息共享平台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以法治化手段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一步。目前联华配资app,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已进入二审阶段,立法进程正在加速推进。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他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将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推动科技创新的潜力,通过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迟日大向记者分享对趋利性执法、“内卷式”竞争以及企业破产法修订等涉企法治议题的看法。他建议,推动破产法覆盖范围向金融机构、特殊法人等主体拓展,加快建立国有与民营市场主体平等适用的司法退出机制。推动建立全国破产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与政府职能更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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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

建立涉企案件异地执法备案与审查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民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当前涉企案件有哪些行为还缺乏明确的罪与非罪界限?如何进一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等界限?

迟日大:由于法律规定滞后或已不符合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民营企业经营逐利冒进、法律和风险控制意识等多种现实原因,民营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行为缺乏罪与非罪的判定界限,比如,因股权及债务等纠纷引发的职务侵占等问题,新型业务模式与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夸大宣传与合同诈骗界限问题等。

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等界限,建议细化法律条文、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涉企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规定各种行为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减少法律适用的模糊性。强化坚持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内外部监督,建立涉企案件公开机制。

证券时报记者: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备受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正在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您对于整治、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有哪些制度性建议?

迟日大:可以考虑从细化刑事法律程序性规定、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教育培训、建立责任追究与赔偿制度三个方面着手完善制度。

在细化规定方面,建议明确管辖权规则,加强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和审批流程,避免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为追求利益而出现争抢或推诿管辖权。规范“查、扣、冻”措施,详细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和期限。同时,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模糊地带和自由裁量空间。

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建议建立涉企案件异地执法备案与审查制度,对于跨域涉企办案活动,要求司法机关提前将办案依据、目的、对象等相关信息向共同的上级机关或指定的专门机构备案。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对异地办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趋利性执法嫌疑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案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涉企执法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在建立责任追究与赔偿制度方面,建议明确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对于故意实施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执法司法人员,以及因重大过失导致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于因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给企业和企业家造成损失的,依法及时给予足额赔偿。

进一步界定“恶意竞争”行为标准

证券时报记者:您如何看待“内卷式”竞争?如何从立法、司法、执法环节遏制“内卷式”竞争?

迟日大:“内卷式”竞争是一种非理性、低效的竞争模式,通过同质化竞争或过度消耗资源却未带来生产力提升,不仅加剧社会焦虑、透支个体价值,更可能阻碍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遏制“内卷式”竞争,首先要通过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途径发展生产力,带动企业进入良性竞争,追求实质性提升;其次就是要企业提高发展理念,追求差异化竞争,发挥企业优势,告别“价格战”等恶意、低端竞争手段;第三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从立法角度而言,可结合当前“内卷式”竞争现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界定“恶意竞争”行为标准并明确相关罚则;修订《招标投标法》,引导合理、正确适用评标标准,解决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竞争不充分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从法律和制度上解决低价低质中标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司法角度而言,司法机关可定期发布关于反“内卷式”竞争的指导性案例,明确司法反对给市场、劳动者带来伤害的“内卷式”竞争。

从执法角度而言,执法部门要深入、长效地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内卷式”竞争行为展开排查,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引导正确市场竞争方向。

证券时报记者:我国多次强调要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您对于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有何建议?

迟日大:进行规范化、法治化的治理工作,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不合规涉企收费问题。首先,应清查每一项涉企收费的合法合规性,对收费是否有法可依、依据文件是否仍现行有效、是否符合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摸排,汇总涉企收费的法律依据,完善涉企收费法规体系,取消无依据、不合规的收费,并形成相关的清查报告;其次,要公开公布收费目录,要让企业明确收费事项、依据、标准,杜绝不明不白的“糊涂账”;最后,要完善咨询、申诉、投诉机制,确保企业面对收费问题时有问能答、有事能诉。

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是基于市场地位、交易习惯、资金情况等多种原因形成的,需要现状与未来两手抓才能根源性解决问题。一方面要着眼于眼下的问题,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对于现有的拖欠账款要予以排查。另一方面,要对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进行长期有效地治理,组成可行、有效的企业账款拖欠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如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将企业账款拖欠纳入审计审查范围以及预算绩效考核范围。

构建现代化市场主体退出体系

证券时报记者:企业破产法在近年多次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哪些问题是企业破产法修订急需关注和解决的?

迟日大: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法治工程。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应当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重点聚焦三方面制度创新:一是构建现代化市场主体退出体系。落实中央深改委《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求,推动破产法覆盖范围向金融机构、特殊法人等主体拓展,加快建立国有与民营市场主体平等适用的司法退出机制。建议增设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专章,将处置“僵尸企业”与贯彻新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实现司法审判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深化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建议推动建立全国破产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与政府职能更好结合。

三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预重整制度。规范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衔接标准。建立滥用程序审查机制,严厉打击假借重组之名行逃废债之实的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底线。

证券时报记者:个人破产始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当前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要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

迟日大:我国已建立全球最大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配合《民法典》确立的财产登记制度,为个人破产立法奠定法治基础。个人建议,借鉴香港、深圳特区经验,建立差异化的债务豁免标准——对因病致贫等特殊群体彰显司法救济的人文关怀,对经营失败的企业家设定创新容错缓冲机制,以法治手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但要坚决守住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深圳特区试点已证明个人破产制度对构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市场文化的积极作用。下一步,应坚持“先行先试—总结评估—立法转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路径,在审慎扩大试点中重点验证三项机制:国有企业高管债务清理的特殊规范、涉众型消费债务清偿比例动态调整模型、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责任联动认定规则等。最终形成既符合国际法治文明潮流、又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破产制度。

校对:陶谦联华配资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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